港媒:香港缅甸宜联手调查黎智英贿赂事件
- 香港文汇报
- 2014/10/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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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股民”日前披露的一系列机密文件,除了再次印证“壹传媒”集团主席黎智英是“占中”的幕后金主,更意外地揭发黎智英这位所谓的“民主斗士”,原来在缅甸投资时竟然涉嫌贿赂当地官员,行为卑劣。若果有关材料属实的话,恐怕比介入“占中”更加“罪加一等”。特区政府应该主动去信缅甸政府,要求联手调查事件。
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不断扩大在海外的经营,商业贿赂也逐步跨越了地区限制,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横行。各国因此都加大了打击跨国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以联合国为例,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第58届大会就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指导国际反腐败的法律文件。公约作为各国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吸收并发展完善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相关公约内容,意义不可谓不重大。
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作为腐败犯罪其中的一种,公约也予以了规定。由于多数跨国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都发生在贿赂行为发生地(即东道国), 根据公约规定, 对于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应该由东道国法院管辖。但有一个前提,就是东道国法律首先必须确认这种行为的犯罪性。
根据“壹传媒股民”公开的文件显示,黎智英对缅甸两幅土地非常有兴趣,打算用作发展。于是他的助手与神秘接头人见面,希望和对有关项目拥有决策权的缅甸将军会面。神秘接头人嘱咐他要向将军送赠劳力士手表。说白了,这正是典型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行,即为了在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向外国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出、允诺或给予不正当的款项或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履行某些非法的职责。在此情况之下,特区政府应该主动去信缅甸政府,要求联手调查事件。
贿赂外国官员行为不是单一国家或地区的问题, 而是一种影响国际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全球各国都有义务和责任加强国际合作,抵制这种跨国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缅甸政府最终决定是否调查或者进行处罚,港府主动去信缅甸政府反映事件,都是一个负责任的做法。
当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缅甸这个发展中国家,由于要急切引入外国资金,为了留住外国资金,未必会愿意对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进行调查或处罚。但不容否认的是,近年缅甸政府大力推动法治,积极改善国家形象,以吸引外资。为保障国内的国际商业性交易中的公平竞争,缅甸政府受理港府的投诉,为国际社会去除公害,并非天方夜谭。(童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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