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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再放宽 港澳居民在内地经商更加便利

  • 新华网
  • 2016/06/0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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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毋须经过外资审批,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直接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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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港澳CEPA服贸协议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国家工商总局5月31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方面放宽条件,鼓励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

《意见》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毋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直接予以登记。

《意见》中的放宽条件还包括: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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