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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版“快活林”:易斯特酒店被“强迫交易”背后的争夺谜团

  • 香港卫视
  • 2021/11/0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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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浒传》中有一个故事,施恩开了一家“快活林”酒店,每月有几百两银子收入,蒋门神见其生意好,便用武力赶走了施恩,自己经营。后在武松帮助下,赶走了蒋门神,夺回了酒店。


然而,小说里的故事却在现实中上演了真实的一幕,不同的是,现实中的“施恩”没有遇到“武松”,不但失去了酒店,还面临资产被查封的后果。

 

珞珈山招待所.jpg

 

强迫交易:酒店被“夺走”


2005年6月,浙江商人刘晓刚在武汉注册成立了湖北易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斯特酒店),与当地某单位所属的珞珈山招待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该招待所北区的54亩土地和土地上的房产,用于经营酒店和地产开发。


因为投资这个酒店,刘晓刚卖了上海的几套房子,还卖了武汉当地6000平米的商铺,凑了5000万元,加上合伙人的投入共约1.2亿元。该酒店按五星级标准打造,无论位置还是环境,都很有吸引力。2008年4月,易斯特酒店建成并营业,生意红火。


然而,开业一年多后,2009年8月,一个叫张睿的人找到刘晓刚要求收购易斯特酒店,遭到拒绝后,逐以武汉珞珈科技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珞珈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承建易斯特酒店工程施工和装修的湖北山河建工集团公司、武汉顶峰装饰工程公司、湖北正大建设工程公司拥有的易斯特酒店债权(共计1919万元)。


2010年1月16日,珞珈公司向易斯特酒店致函,要求易斯特酒店7日内还款2300万,否则将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益。刘晓刚表示,工程未结算、相应公司的数额待核定,要求对账后进行协商处理。


三天后的1月19日,张睿等30多人举着“欠债还钱”的木牌,到易斯特酒店静坐滋事,并将数名保安打伤,严重干扰了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1月21日,又有数十人到酒店静坐滋事。4月26日,又组织40多人在酒店附近静坐、拉横幅,致使交通严重堵塞。


由于张睿的不断滋扰,刘晓刚迫于无奈与张睿商谈酒店转让。2011年8月18日,张睿持拟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来到刘晓刚住院的病房中,以1.2亿元的条件收购易斯特酒店全部股权(由张睿承担酒店各项债务7000万元,支付现金5000万元给刘晓刚)。


刘晓刚和妻子商量后,觉得如果不转让酒店就会麻烦不断,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而实际支付给刘晓刚的补偿款为1600万元。8月25日,易斯特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睿和袁桂英夫妇。9月1日,易斯特酒店更名为珞珈山宾馆营业。


由于刘晓刚之前和珞珈山招待所签订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和抵押等。虽然张睿拿到了酒店,但却遭到了珞珈山招待所及其所在单位的反对,不同意刘晓刚转让。2011年9月11日,珞珈山招待所所在单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珞珈山招待所和易斯特酒店签订的协议无效,土地和房产需要收回,而对于此前酒店的投入,珞珈山招待所同意可以估价补偿,并委托中迪公司对酒店工程造价进行估价鉴定。


由于此时酒店已经转让给了张睿,补偿收益自然就由张睿获得。因对估价不满意,张睿等人先后到中迪公司对鉴定人员指责、辱骂、恐吓,要求作出较高价格的鉴定,以获得更多的补偿。


2012年8月12日,张睿为更加便利珞珈山宾馆的经营,在未经珞珈山招待所同意以及所在单位领导的劝阻情况下,安排施工队将一段院墙强行拆除。


正义出手:强迫交易被判刑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张睿等人为达到易斯特酒店的经营权,以讨债为名,组织人员在酒店滋事并打伤工作人员,并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张睿辱骂他人,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另外,张睿等人还存在妨碍公务、隐匿公司账目、伪造证据等行为,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2013年,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睿构成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其他参与人员也分别被处以刑期不等的判决。


张睿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纠纷应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而张睿等人采取暴力、静坐、滋扰等方式对刘晓刚造成心理强制,导致刘晓刚出让股权及退出经营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张睿等人的其他行为也有据可查。2014年8月1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张睿的刑事判决中,其被判刑的一个主要罪名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的对象是其经营的珞珈山宾馆,监利县法院的判决中明确指出,需“返还其侵占财产给被害人”。


那么,这样的判决结果足以帮助刘晓刚挽回损失,讨回公道,下一步只需要变更回法人和股权,经济纠纷另行解决。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顺利。


剧情反转:股权没回来 债权却登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赔偿。而根据法院的判决,张睿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那么就意味着上述的交易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2015年3月,刘晓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张睿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补偿投资本金5000多万以及相关经济损失2000多万共约7000万。


而张睿则反诉认为,股权转让是刘晓刚认可的,并向其支付了转让费用,他在经营酒店期间承担了酒店的债务,也投入了资金,如果想返还公司,也需要向其支付补偿。


2017年9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00346号),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张睿将10%的股权返还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晓刚,刘晓刚需将股权转让款和垫付工程款等共3256万元返还给张睿,然后再将全部股权变更给刘晓刚。


调解书还指出,本协议签订后,酒店的所有证照、印章、文件、财物资料等由双方共同管理,珞珈山招待所的补偿款由双方共同争取并按比例分配等。


调解书中,既约定了刘晓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3256万返还给张睿、袁桂英,同时又约定了珞珈山招待所的补偿金额最终确定并收取后,刘晓刚在款项进入武汉珞珈山宾馆有限公司账户后十日内将约定的款项交付给张睿、袁桂英。


这样的调解书让刘晓刚无法接受。他认为,这个事情的起因就是张睿等人强迫交易发生的,给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在民事调解书等于否定了张睿等人的违法行为,用民事调解的方式认定了张睿行为的合法性。


刘晓刚表示,本来是自己的酒店,因为工程款的民事纠纷,被对方强迫签订协议变更法人和股权,并且法院已经判决认可了张睿等人的犯罪行为,自己作为受害者,转一圈后,还要向对方支付3000多万的费用?


虽然对调解书的内容不满意,但考虑到还有珞珈山招待所的补偿款,为了争取到最后一点权益,刘晓刚还是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但是,由于刘晓刚的个人原因,他目前不能担任法人,那么该公司的工商变更不能实现,他曾提出指定一个人来担任法人,但遭到张睿的拒绝。


2019年5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刘晓刚暂不具备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应退出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一份神秘的《内部工作联系函》出现了,并让执行庭对刘晓刚进行执行。


据刘晓刚表示,该《内部工作联系函》法院只让看,不让复印,其大致内容是,张睿提出的补偿款与招待所补偿款并不冲突,在补偿款没有到位之前,依然可以先执行张睿的债权即让刘晓刚偿还3256万元。


这样的结果就是,刘晓刚的股权和法人没有变更过来的情况下,则需要先向张睿支付补偿款。


对此,刘晓刚经咨询法律人士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的法律依据只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武汉中院在执行00346号调解书中,发现执行不能时,原调解法官就以民庭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内部工作联系函》,而执行庭执行的依据并非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是《内部工作联系函》,让执行法官以《内部工作联系函》为执行的依据和标准,也就是武汉中院把内部工作联系函做为指导执行的法律规范,执行的依据也是《内部工作联系函》,该函明确指出执行法官可以避开调解书判项,并选择先执行刘晓刚履行付款义务。


武汉中院认定的2020年9月3日珞珈山宾馆股东会变更决议记载:张睿将其在公司10%股权转让给刘晓刚,变更后股东刘晓刚占公司10%股权这一事实”系张睿、袁桂英履行了执行义务。


对此,刘晓刚表示,股权的变更,不但要有股东会决议这一形式要件,更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去完成变更登记这一实质性要件,特别是变更登记这一程序,是股权登记证明股东拥有股权唯一的合法形式要件,还需在公司章程里载明,股权变更才生效成立。未到登记机关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就凭被申请人的一纸股东会决议文件就认定其履行了执行义务显然是错误的。张睿、袁桂英未按照案涉民事调解书约定返还股权及将洛珈山宾馆法定代表人由张睿变更为刘晓刚的情况下,武汉中院就先行执行债权。


关于法定代表人执行变更的问题,刘晓刚虽被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刘晓刚已明确向张睿表示,可以找人代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以相互完成执行,但张睿拒绝配合,致使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完成。


然而,刘晓刚的反对并没有阻止事情的继续发展。2020年5月25日,张睿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武汉市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查封了刘晓刚等人名下的账户和房产。


对此,刘晓刚提出异议。他认为,张睿等人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且珞珈山招待所在调解后支付的的补偿已经超出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款项数额,并有权分配超出部分,不应再执行其名下财产。


但是,2020年12月31日,武汉中院出具(2020)鄂01执异5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张睿、袁桂英有权对刘晓刚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刘晓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1年7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晓刚的复议申请。


对于这样的结果,让刘晓刚感到很无奈:他从浙江跑到武汉来投资,本来正常经营的酒店,因为张睿的捣乱给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虽然张睿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却摇身一变成了债权人。现在,刘晓刚不但失去了酒店,还要背负巨大的债务,其名下的账户、房产也被查封,这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让他难以理解和接受。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期间,珞珈山招待所和珞珈山宾馆已经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款约为60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珞珈山宾馆还剩约2000万元。而这个补偿协议的约定刘晓刚并没有参加,也不知情,对补偿金额也不认同。


从强迫交易到强制执行:为何丢了酒店又赔钱?


在张睿的刑事判决中,其被判刑的一个主要罪名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的对象是其经营的珞珈山宾馆,监利县法院的判决中明确指出,需“返还其侵占财产给被害人”。


然而,工商资料显示,至今该公司的法人依然由张睿担任,股权变更也没有实现,而法院在股权和法人都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却先执行刘晓刚偿还债务?


刘晓刚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个犯罪行为为基础作出的调解内容有失公平。


首先,调解书已经载明张睿、袁桂英取得申请人股权的行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张睿应当自(2014)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70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生效时即2014年8月1日将全部股权返还给刘晓刚,而00346号调解书却将刑事违法的内容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合法化确认,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后果进行合法化,进而合法占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同时张睿在服刑期间一直持续的担任珞珈山宾馆法定代表人身份,导致申请人刘晓刚本人一直无法向珞珈山招待所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2015年3月20日受理组成合议庭,到2017年9月20日形成调解,历时2年6个月之久。据了解,本案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审结,而此调解书明显严重超期。


针对此案,有法律人士指出,虽然张睿等人虽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入狱服刑,但对刘晓刚而言,其被强迫交易的受害结果并未被改变,本应返还给刘晓刚的财产和恢复被强迫交易前的经营原状的实际控制经营权的法律事实没有实现,其公司及财产仍被对方控制。即使执行《调解书》调项内容之返还给张睿、袁桂英的资金,但珞珈山招待所赔偿给珞珈山宾馆的到位资金达5000多万,扣除相关费用后还剩近两千万。另张睿、袁桂英强占案涉公司的经营期间,已从案涉公司的财务中提现或抵消债务达3000多万元。这些资金本该属案涉公司所有,应由刘晓刚自由支配,但至今公司及财物仍在张睿名下。


综合来看,刘晓刚投资5000多万开发经营酒店,本来应该获得丰厚的回报,结果因为张睿等人的参与,不但失去了酒店经营权,还要赔偿对方3000多万,自己的资产还被查封,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粗略估计,刘晓刚在这个酒店上要付出6000万多万的代价,那么,这些钱去了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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