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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今迎首个国家宪法日

  • 新华网
  • 2014/12/0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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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决定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权威来自何处?

  ——点击宪法四大关键词

  宪法修改:

  最为严格的修法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在提议宪法修改的主体方面规定得最为严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根据宪法,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表示,宪法修改有建议程序和启动程序。任何公民、组织都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中共中央当然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提出修宪建议并不意味着启动宪法修改程序。作为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备案审查:

  一切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抓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宪法监督:

  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对于官员而言,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明确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的边界,明确‘我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项权力到底是这个机关的还是那个机关的’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说,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宪法宣誓:

  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多位专家认为,宪法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敬畏感,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

  据新华社电

  塑造共同的宪法信仰

  人民日报社论

  今天,我们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必将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法治中国的进程再添新动力。

  宪法乃九鼎重器。近百年来,中国曾经为寻找一部适合自己民族的宪法而上下求索。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公布施行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其后经历过四次重要修正。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宪法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现行宪法施行30多年来,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全面深化改革、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作用。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奋斗的成果;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亿万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让“依宪治国”从观念力量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现实动力。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政治生活的教科书。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和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需要熟悉宪法。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学好宪法,遵守宪法,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塑造人们行为和观念的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需要看到,目前我们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就是要让每个人奉宪法为准绳,通过有效的宪法实施,让宪法和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信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当前,我们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国家治理必须依靠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作为法律秩序中的最高规范,宪法是社会整合的基本依托,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坚实载体。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能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最根本的秩序保障与制度规范,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数”说根本大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新中国第4部宪法

  ——现行宪法历经4次修正

  ——正文共1.6万余字

  ——序言部分共1700余字

  ——正文出现“人民”300余次

  ——正文出现“权利”29次

  ——出现“义务”14次

  ——“国家机构”篇幅8000余字

       (记者  陈菲  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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